关于《江西省中等职业学?!八π汀苯淌?/span>
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赣教职成字〔2012〕6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
为深入推进我省中等职业学?!八π汀苯淌Χ游榻ㄉ?,进一步完善“双师型”教师认定依据,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的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八π汀苯淌θ隙肮芾戆旆ǎㄊ孕校档耐ㄖ罚ǜ咏讨俺勺帧?0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江西省中等职业学?!八π汀苯淌θ隙肮芾戆旆?暂行)>的修订意见》(赣教职成字〔2012〕7号,以下简称《修订意见》)文件基础上,根据前期“双师型”教师认定情况,现就我省“双师型”教师认定依据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具有教师资格”明确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任教资格;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需满足年龄在46周岁以上或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5年以上,且具有中等职业学?;蚱胀ǜ咧屑耙陨辖锥谓逃V屑兑陨辖淌ο盗凶ㄒ导际踔拔?。
(二)《通知》原规定,具有教师系列初级(普通中专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中教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现补充:包括实验系列教师(文化基础课如物理、化学、生物等除外)须获得助理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修订意见》原规定,具有非教师系列、与本专业相关的初级(含以考代评)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医师、护师及以上)。没有相关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但职业技能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现补充: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创业培训师、就业指导师除外;
(2)非医护、幼师类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非体育运动类专业的教练员、裁判员除外。
2、教师个人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全国、全省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现补充:包括“参加省级以上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二等奖以上或前六名”。
(四)《通知》原规定,从事本专业教龄在3年以上(企业技术人员调入学校者,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1年以上)。增加“设区市学校由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加盖学校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省属普通中专由学校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
(五)《通知》原规定,累计有1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活动经历,教师企业活动包括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岗位实际工作、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带学生到企业实习等形式。增加“设区市学校由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加盖学校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省属普通中专由学校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
(六)《修订意见》原规定,近年参加过国家级、省级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凭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及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申报“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2007年以来参加过省级、或国家级相关专业教师培训;
2、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2007年以来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相关专业的培训,或2011年以来参加过省双师素质提高培训,并获省教育厅职成处颁发的相关专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素质提高培训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证书》。
修订为: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五)条件,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通过此途径申报“双师型”教师者,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自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之日起,近5年内必须参加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双师素质提高培训,并获省教育厅职成处颁发的相关专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素质提高培训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证书》,未达要求者不予重新注册。目前尚未开通的培训专业,待开通之日起,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5年内必须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双师”素质提高培训或专业教学法培训,未达要求者不予重新注册。
(七)增加:所在学校应将首次向省教育厅申报“双师型”教师的教师信息向全校公示7天,并提供原始公示材料。
(八)本补充意见自2013年元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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